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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9-29 点击浏览:

   【问】:某金融企业咨询,票据贴现业务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2013年10月31日前,票据贴现业务是否缴纳印花税在实务中存在一定争议。但山东省地税局明确下文要求缴纳印花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将票据贴现视为短期借款的一种,并规定需按照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贴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建议贵单位在操作中参照山东省的规定,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规定: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有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参照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咨询问题答复:问题内容:我单位为一家商业银行,请问我行给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另外,我行给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需要缴纳印花税吗?问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金融业征收范围包括1、贷款;5、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可见金融及税收法律、法规均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列为两类,而不是将票据贴现业务事务贷款。另外《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3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也即目前只将融资租赁合同视同为借款合同贴花,票据贴现合同并没有纳入视同借款合同贴花的规定,因此票据贴现合同和转贴现以及再贴现合同均不属于借款合同,不必计税贴花。

但2013年10月31日之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2013年第5号公告,废止了鲁地税函[2005]30号,使得贴现合同不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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