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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5]118号: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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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5]118号: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16 点击浏览:

内容摘要:《管理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管理办法》强调,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管理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工作失职渎职、服务单位违规行为频发的地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对服务单位监管不力、问题频出的地区,税务总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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