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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91号: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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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91号: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5-12-29 点击浏览: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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